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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15     15735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保证财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财政、审计部门关于财经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市红十字会机关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本着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的职责

1.合理编制市红十字会经费年度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2.监事会对会机关财务活动进行内部监督,保证内部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每季度编制财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4.采取合理方式定期公开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条 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1.出纳的职责。一是负责审查各类报销或支出的原始凭证,对违反国家规定或有误差的,拒绝办理报销手续或督促改正后报销。二是负责办理支付和结算工作。三是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做好预算公开。四是负责现金账和银行帐的记账、对账工作,管好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五是负责办理收款业务,开具捐赠发票。六是负责做好工资、奖金、福利的造册发放工作。七是负责管理保险柜。八是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收入、支出情况。

2.会计职责:一是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记账凭证,按时结账对账,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账目健全,账目清楚;二是负责编制年终决算报表及说明;三是负责编制固定资产报表;四是按时打印财务报表,装订会计账簿;五是建立和管理财务档案,做到资料齐全保密

第五条 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财务管理中的义务

1.自觉遵章守纪,强化财经纪律观念;

2.尊重和保护财务人员的法定职权;

3.自觉服从财会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会机关财务活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同志领导下,由财务人员实施财务管理和负责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七条 会机关财务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资金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其资金的管理内容是:每年市级财政安排会机关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各项专项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和其它部门给予的专项资金;单位收取的捐赠收入、会费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经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工资、福利、奖金、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租车费、培训费、劳务费、邮电费、电费、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按制度规定可开支的费用

第三章   经费审批权限

 第八条 会机关经费开支的审批制度要严格按预算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定额办理。杜绝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

 第九条  报销票据需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并注明用途、日期和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再由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批,单张发票500元500元以上的须专职副监事长背书,单张发票1000元1000元以上须报告常务副会长同意后方可报销,单笔金额3000元以上会党组集体决定。

  第四章 经费审批程序

 第十条 会机关干部职工对所需要开支的经费内容,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差旅费。按照《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府办发〔2014〕17号)萍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及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的通知》( 萍财行【2016】11号、《关于明确和调整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萍财行〔2018〕59号)等文件执行。报销时需出示《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或培训的还需出示会领导批示签字的会议或培训通知等。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2.会议费。按照《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府办发〔2014〕17号)、《萍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萍乡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萍财行〔2018〕53号)文件执行。报销时应附会议通知(方案)、参会人员签到表、电子结算单、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发票等凭证。

3.培训费。按照《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府办发〔2014〕17号)萍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萍乡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财行〔2018〕24号)文件执行。报销时应附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授课费签收单、电子结算单、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发票等凭证。

4.公务接待费。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萍办发〔2014〕8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萍府办发〔2014〕16号)、萍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三公”经费报账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萍财行〔2016〕35号)《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赣办发〔2014〕1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运〔2016〕6号)文件执行。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原则。不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报销时应附接待公函(介绍信,特殊情况可电话告知)、接待审批单、消费明细清单、菜单、银行支付凭证、发票等凭证。

5.加班费。按照《市直机关及参公单位在统一规范的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外可保留并继续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清单》(萍财综【2014】23号)文件执行,报销前向综合科详细注明加班时间、天数、事由,发放标准为40元/天。每季度结算一次。

6.课酬费。红十字培训师资课酬费的支付,会主办的培训主教200元/天助教100元/天,其他单位邀请的培训主教课酬费300元/天助教100元/天,可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提高或者降低课酬费,报销时需提供签到表、授课地点、授课时间、授课内容,以单位转账形式汇至个人账户。

 

第五章   报销手续规定

第十一条 款项支付规定

由于国库支付制度改革,专用账户、零余额账户并存,专用账户的资金须到核算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经费办理提前二天告之财务。现金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借现金3000元以上,需提前两天告之财务并履行手续

1. 现金使用范围:(1)劳务费、奖金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项目;(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3)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由公务卡支付。因财政对全年现金使用余额有限制,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的须经财务部门同意,方可支付现金。

2. 支票支付规定:除以上必需由现金支付的费用以外的各项经济往来应采取银行结算方式,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和领用转账支票,要由财会人员填明日期、单位名称、用途、金额和加盖限额印章、严禁开空头支票。

3.借用现金和使用支票,所办的公务结算后,应由经办人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在一周之内,最长不能超过十天办理,公务卡办理按已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过时不报销又没有特殊理由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再次领用支票和现金。

4.公务卡消费。按照萍乡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本级、县(区)预算单位公务卡消费改革工作的通知》(萍财库〔2012〕19号)和《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萍财库〔2012〕27号)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二条 财务报销、核算的管理

1.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报销凭证审批手续齐全,经相关人员审核后 ,按有关财务制度报销;

2.对购置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对品种较多不能在发票列明的项目应提供供货清单,否则人员有权拒付或拒绝报销;对购置后需发给基层单位的物资材料,必须提供收货单位的签收单。

3.凡事先没有经过会领导批准而发生的费用,财务有权拒绝支付。

4.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由财务按照规定计算后代扣代缴。

5. 出差或工作需要借支的现金 ,原则上在公务活动结束后二周内按公务卡报销相关规定结清预借的现金,如需延时报销应在一周内向财务说明情况。二个月后仍不结清的,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还。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会机关管理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财务统一建账、统一核算;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五条 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在购置或调入后30天内到综合科办理验收、登记、领用手续,财务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按财务制度规定和程序,由综合科提出报废的项目,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报废手续,再冲销固定资产账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财务应于每月月末后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领导汇报经费收支情况,针对存在问题,予以改进。

第十八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凡收取的各类款项,包括通过银行转账划拨的资金现金等,必须从财务领取专用票据,在发生业务经济往来时如实开具票据,财务定期办理监督核销手续。对募捐账户实行专人管理、相关领导关联短信通知制度,掌握收支动态。

第十九条 未经集体讨论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对固定资产进行转让、外借、出租。不得长期将公物置放于家中个人使用或变相化公为私。借用公物必须到期归还,到期不归还的,由综合科催收,造成损失的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制度由市红十字会党组讨论通过后执行。由党组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