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之三十四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日公布施行。省红十字会依法治会办启动《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系列解读专题,对法规部分重点条款进行深入解读,便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
本条是关于红十字会兴办或参与公益事业并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关于红十字会兴办或者参与与其宗旨相符合的公益事业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明确红十字会可以兴办或者参与公益事业,并且所兴办和参与的公益事业是非营利性的;二是红十字会兴办或者参与的公益事业必须符合红十字会宗旨,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养老、护理、救护培训等相关社会公益事业;三是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红十字会兴办或参与的公益事业给予土地、税收等政策支持。
二、关于红十字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是国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赋予非营利组织自身免交所得税的一项税收优惠资格。对于红十字会而言,取得免税资格后,捐赠收入和会费等收入免征所得税,并且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方面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让捐赠者享受税收优惠,由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申请取得的资格,因为只有向取得资格的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捐赠者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红十字会按照公益性群众团体的有关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向红十字会捐赠的企业和个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